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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条被动物保护协会收养的流浪狗咬伤人,与狗同住一套房的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被认为应负赔偿责任。因该负责人一年多一直未赔,昨天,香洲区人民法院将此人司法拘留15天。
2006年10月17日早上,57岁的华某牵着一条大黑狗溜达,回到所住小区晓晖阁门口的保安亭时,大黑狗突然挣脱华某,上前咬了59岁的老妇钟某。钟某倒地,后住院被诊断出狗咬伤和腰部压缩性骨折,治疗费花了11300余元。2007年,钟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。
公安机关调查得知,华某与其公司老板、38岁的加拿大籍华人王女士及肇事狗同住一套房。事发后,王女士积极救治钟某,并支付3500元。钟某认为,华某是王女士的保姆,因此将两人告上香洲区人民法院。
王女士称,她本人是珠海市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,此狗是协会收养的上百只流浪动物之一,请自己公司的员工华某负责饲养和管理。她所住的地方被分割成多个独立的单元,既包括她和华某的住所,同时也有王女士公司和珠海市动物保护协会的办公地址。因此,她认为自己既不是狗主人,也不是狗的直接管理者,法院不能以她与华某同住一套房为由将其列为被告。
法院认为,虽然动物保护协会是狗的主人,但肇事狗在王女士住所饲养,王女士应承担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;华某作为狗咬人时的直接管理人,应与王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去年4月,法院判两人赔偿钟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64000余元。判决后,王女士称公司亏损,至今分文未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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